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94-1号。
经营者:刘乐敏。
委托代理人:苗嵬,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