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代表人:勒格雷.菲利普。
委托代理人:余娜。
被告:义乌市阿伟汽车用品商行。
经营者: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阿伟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