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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朱道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201号
案件名称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朱道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朱道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201号原告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昌。

委托代理人熊志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钱昌。

被告朱道昌,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朱道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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