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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周友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知民初字第0008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周友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周友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友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即公司)与被告周友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即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即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美即公司预交),由美即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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