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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巫安庆与被告南京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万成车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原告巫安庆与被告南京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万成车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巫安庆,南京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万成车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巫安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素彤,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万成车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安庆诉被告南京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万成车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巫安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安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巫安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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