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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智广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智广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智广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广义,住址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胡来强,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天平,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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