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广义,住址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胡来强,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天平,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