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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梅战年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0004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梅战年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梅站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欣、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站年。

委托代理人徐广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站年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是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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