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3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洪鹏。
委托代理人:蒋文超,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