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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翟善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济民三初字第915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翟善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翟善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1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善栋,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章丘市义乌小商品市场,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韩藻师,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善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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