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向军,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玉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玉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