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7号原告郭永奎。
委托代理人马慧军。
被告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革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奎诉被告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20日,原告以需要整理有关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永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