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维拉库布莱维利兹78140区10街马塞尔达索。
法定代表人StephenCharlesChalkley,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市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台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倪利平,总经理。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