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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执字第5598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杨永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59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杨永清,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永清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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