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民,侯马市新田新民玩具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