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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亓万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临民三初字第187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亓万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亓万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三初字第187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荣,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亓万金,成年,临沂市兰山区装饰材料市场经营者。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亓万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受理后,至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间届满,没有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和个人的身份信息,导致本案因被告的主体资格不明确,且应诉手续不能正确送达。

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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