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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烟民知初字第204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04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

被告:山东金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鹤山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敦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春雷,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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