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知民初字第2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曾福,公司员工。
被告徐怀菊,女,汉族,住宣汉县胡家镇小垭街,系宣汉县胡家镇家家乐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怀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5日主持当事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