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知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怀东,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业务员。
2012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释放。
当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烨、单文峰,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怀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六检诉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洪怀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作变更起诉。
本院又于2014年3月10日、7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为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怀东及其辩护人董烨、单文峰,证人吴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洪怀东在石阀一厂南京市销售处经理洪培元(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在履行阀门购销合同时,以假充真,将明知不是石阀一厂生产的阀门以石阀一厂产品的名义销售给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公司),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65.1981万元。
经鉴定,上述阀门中至少有合计价值人民币33.0302万元的共计10只阀门为伪劣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怀东以次充好,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被告人洪怀东具有自首、从犯法定从轻情节,要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洪怀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王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洪怀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未作辩解。
被告人洪怀东的辩护人董烨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洪某具有自首、从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怀东的辩护人单文峰认为其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1、涉案两只不锈钢电动蝶阀已使用近2年,超过采购合同约定的一年保质期,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应认定为涉案阀门符合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2、涉案两只不锈钢电动蝶阀无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执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怀东所销售的阀门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两只电动蝶阀系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怀东以次充好的证据不足;
3、即便认定被告人洪怀东销售的涉案阀门系以次充好,但因其系南京销售处一般收发货人员,并非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承担罪责。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洪怀东在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任业务员期间,按照销售经理洪培元(另案处理)的要求,在履行阀门购销合同期间,将明知洪培元销售给南钢公司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565.1981万元的非石阀一厂生产的阀门,仍附合格证贴标供货给南钢公司(所贴商标与石阀一厂“环球”牌注册商标相近似但不相同,该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洪怀东因涉嫌为销售上述贴标阀门而向南钢公司炼铁新厂负责签收和安装阀门的点检班班长吴某行贿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依法扣押的涉案两只单独招投标的型号为DN900、价值人民币316600元的防爆电动蝶阀进行了检验,经检验:该两只阀门材质非合同约定的、购方为用于强酸环境而作特别要求的316L不锈钢。
该两只阀门的阀芯材料为防酸性能远低于316L的304不锈钢,而两只阀门的阀体材料为使用性能、化学成分比304不锈钢更低的不锈钢。
此外,尚未使用的98只不同型号的阀门,经压力测试检验:其中共计价值人民币13702元的8只截止阀、闸阀、球阀,出现了外漏或内漏现象,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洪怀东的供述证明:其受洪培元雇佣,在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担任业务员。
2011年开始,其负责向南钢供应阀门,在洪培元的授意下,将从温州洪江南处购得的阀门,贴上石阀一厂的商标,并附合格证销售给南钢公司。
洪培元从温州购进阀门的价格低于石阀一厂阀门,洪培元曾经说过这些阀门是不合格的,其本人也知道这些阀门并非与南钢签订合同所约定的石阀一厂的阀门。
南钢之所以选用石阀一厂的阀门是因为用于炼铁高炉生产怕出现生产事故。
公安机关从其本人办公桌里面查获的蓝色的塑料袋内装的合格证、石阀一厂的铭牌以及商标合格证就是用于冒充石阀一厂的阀门。
其还谈到,在其本人的移动硬盘存有个人工作文件夹,其中存有冒充石阀一厂向南钢销售阀门的相关数据。
其笔记本上记录着南钢炼铁新厂高炉车间和焦化车间供应阀门的情况。
2012年上半年,其将南钢单独招标的两只电动防爆蝶阀送至炼铁新厂,点检班班长一看就说不合格,并不予签收,其跟吴某说“我跟领导说过了”,吴某就同意签收了。
过了没多久,吴某说要买房子,向其要钱,其随后将此事告知洪培元,洪培元不同意给吴某钱,其就将这个情况转告吴某。
后来,吴某跟洪培元联系,称要把两只电动防爆蝶阀不合格的事情上报,后洪培元转账九万元给吴某。
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南钢炼铁新厂点检班班长,负责本单位所使用阀门的签收和安装工作。
洪培元是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经理,向南钢供应石阀一厂生产的阀门。
2010年之前,洪培元送来的阀门使用寿命正常,但2010年至2012年10月份,所送来的阀门使用寿命相比之前的阀门要短。
有的阀门存在局部厚度变薄、沙眼较多现象,时而还会出现口径不符、型号不对等情况,铸造工艺相比以前粗糙很多,跟大厂生产的阀门有明显区别。
2011年年底的时候,二期硫氨煤气出口需要两个型号为DN900的非标准不锈钢阀门,从使用安全性、耐腐蚀性等角度考虑,其上报的阀门整体材质要求为316L不锈钢。
2012年2月份,业务员洪怀东将阀门送来给其签收时,其发现两个阀门材质不符,其当场予以拒收。
洪怀东向其说“跟领导讲过了”,其就将两只材质不符的阀门签收了。
凭其十余年的工作经验,这两只阀门的材质明显要差于316L,材质差的阀门会导致使用寿命变短、抗腐蚀性和耐磨性性能下降。
另外,其公司要求送压力16P,洪怀东送来的阀门外观上看是16P的,但阀芯是10P的。
其在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两只阀门私自签收后,向洪培元索要好处费9万元。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南钢燃料供应场化产作业区技术员,负责技术和生产工艺。
2012年,石阀一厂供货给其单位的两只DN900电动防爆蝶阀安装在燃料供应场化产作业区二期硫氨煤气饱和器的1号出口和2号出口。
因为经过阀门的气体温度在55度左右,通过阀门的气体含有硫化氢、氨气、二氧化碳和硫酸雾,这些气体对阀门的腐蚀性大,所以其单位选择用316L不锈钢材质的阀门。
之所以选择316L,是因为该材质的耐腐蚀性强,使用寿命长,从而避免造成泄漏等安全隐患。
如果用304材质的阀门代替316L材质的阀门,其本人认为,应当属于用低等级、低档次的阀门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阀门。
3、证人唐某、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照片证明:洪江南从2010年起至2012年以来,购买过二人所在公司生产的阀门,洪江南购买的阀门都是“裸阀门”,即只要阀体,不要商标和包装。
4、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照片证明:其所在物流公司主要承接温州往南京、西安、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地的物流运输。
其认识的一个叫洪江南的人经常托运阀门到南京。
5、证人缪某、张某、陶某的证言证明:其三人任教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从事金属材料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304和316L两种不锈钢主要区别是化学成份的不同,316L比304的含碳量低,316L要多3%的镍含量,304不含钼,而316L含钼。
304在酸碱性、腐蚀性的化工介质间不可避免的产生晶间腐蚀,而316L因为含镍和钼,抗晶间腐蚀性明显强于304。
用304代替316L属于低档次冒充高档次、低等级冒充高等级。
6、证人佘某、杨某、史某的证言证明:其三人任职于温州两家阀门公司,具有相关技术资格。
304不锈钢的价格为每吨3万元左右,316L的为每吨6万元左右。
生产一只通径900毫米的蝶阀需要1.1-1.2吨的不锈钢。
因为阀门的加工工艺相同,加工费、制模费、电动装置费均是一样的,所以阀门的价格主要取决于所选材料的价格。
在55度工业煤气中,因为含有稀硫酸、硫化氢、氨气、二氧化碳等介质,所述环境属强腐蚀性高温环境,所以应用不锈钢316L材质的阀门,而不能用304材质的。
之所以不能用304不锈钢材质的阀门,是因为会导致使用寿命短、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标准和生产实际,型号为D947W-10R的DN900电动防爆蝶阀要求的最小壁厚为17.6毫米,一般生产过程中要达到20毫米。
如果壁厚最小值低于17.6毫米就说明这个阀门不合格。
用316L不锈钢和304不锈钢材质的阀门是两个不同等级的阀门,用304材质的阀门的档次要比用316L材质的低很多。
三、书证(一)关于涉案阀门质量的书证1、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检验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通过火花发射光谱仪对洪怀东等人向南钢供货的不锈钢防爆电动蝶阀的材质进行化学分析,其成分为C=0.044、Si=0.36、Mn=1.30、P=0.036、S=0.004、Cr=18.35、Ni=8.08、Mo=0.054,不符合316L材质不锈钢的行业标准。
2、江苏金陵阀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经对洪怀东送货给南钢的尚未使用的98只阀门进行压力检测,其中8只阀门出现外漏或内漏现象,被该公司界定为不合格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2224-2005关于钢制阀门的一般要求表3证明:按照国家推荐性标准,内径为900毫米、公称压力为1.60MP的蝶阀的壳体最小壁厚为17.6毫米。
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实用阀门设计手册》第二版第985页关于耐腐蚀材料选择表4-259证明:在硫酸质量分数为0-20%、温度为50-100℃的环境下,阀门选材应为316(含铬、镍、钼)的不锈钢,或铬、镍、钼含量更高的不锈钢。
(二)关于被告人洪怀东以石阀一厂名义向南钢提供阀门及销售金额情况的书证5、洪怀东QQ邮箱发件箱内的邮件证明:洪怀东在本案案发期间内(2010年1月至2011年)多次通过QQ邮箱给“洪老大”(洪江南)发出过多份订货邮件。
6、石阀一厂出具的“环球”牌商标注册文件、说明、申明证明:该公司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联营生产阀门,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环球”牌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该公司质监部门检测并附具合格证,不得对外贴标销售阀门。
洪培元未经该公司批准,私自制作和使用该公司商标系其个人行为,与该公司无关。
7、南钢阀门备件零库存协议和订购合同证明: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与南钢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有阀门购销关系。
8、中标通知书、合同证明:两只DN900的防爆电动蝶阀系单独招标采购,涉案阀门材质要求为316L不锈钢,采购方为南钢公司,中标方为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
9、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明:2011年至2012年间,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共从石阀一厂购进价值人民币31.5286万元的阀门。
其中两只型号为DN300的电动卷扬式煤气放散阀。
10、分别从原下关区国税局调取的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的纳税信息和从南钢调取的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开具的销售发票证明:经比对,由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申报纳税中的14张发票为重复开具,其对应的票面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另2011年购进的阀门中有两只型号为DN300的电动卷扬式煤气放散阀系石阀一厂销售处购自石阀一厂,不属于贴标销售,也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故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向南钢贴标销售的阀门对应的票面金额为:2011年共计927.8139万元;
2012年为637.3842万元。
二者合计人民币1565.1981万元。
(三)关于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单位性质的书证11、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工商注册资料证明:该销售处由石阀一厂出资20万元,洪培元出资2万元,合资设立。
洪培元为该销售处经理,经济性质为联营,企业法人注册号为320100000040444,该销售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勘验、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4日、15日分别对洪怀东的随身物品、办公室依法进行了搜查,查获洪怀东自书的蓝色封面笔记本2本、部分已贴有假冒石阀一厂注册商标的阀门、部分尚未粘贴的假冒的石阀一厂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移动硬盘一只等物,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对侦查取证过程进行拍照固定。
2、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从洪怀东处起获的移动硬盘进行检查,经查,该硬盘内存储了外采阀门的型号、价格、厂家、订货单等数据信息,数据显示洪怀东等人供应南钢的阀门绝大部分购自浙江温州。
3、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南钢厂区内在用和备用的标有石阀一厂“环球”牌注册商标的阀门进行检查,其中涉案两只DN900电动防爆蝶阀的阀体壁厚为12毫米。
五、鉴定意见国家不锈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两只涉案的DN900电动防爆蝶阀的阀体及阀芯材质均不符合不锈钢316L牌号;
两只蝶阀的阀芯材质均符合不锈钢304牌号;
两只蝶阀的阀体材质均有一项指标低于不锈钢304牌号,即为不锈钢304次品。
本案另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明:洪怀东于2012年10月14日因涉嫌对南钢工作人员吴某行贿被刑事拘留,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
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洪怀东的年龄等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洪怀东作为受雇佣人员,在洪培元的授意、指使下,将明知是伪劣产品的阀门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洪怀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洪怀东在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关于辩护意见:(一)关于辩护人单文峰提出的辩护意见:1、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检验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不锈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均检测出涉案的两只电动防爆蝶阀的阀体及阀芯材质不符合购销合同约定的316L牌号不锈钢(其阀芯材质属于不锈钢304,阀体材质属于不锈钢304次品)。
涉案阀门系洪培元、洪怀东等人低价购进的由他人用非316L不锈钢生产而成,且壁厚也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关于蝶阀厚度的要求。
证人缪某、张某、陶某、佘某、杨某、史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使用304材质生产的蝶阀在南钢所述环境下抗腐蚀性、使用寿命均不能达到316L不锈钢材质阀门的防腐、防酸性能要求。
蝶阀的产品性能及价格主要取决于材质优劣,涉案两只电动防爆蝶阀在价格及性能方面均明显低于316L材质阀门,属较低等级、档次产品。
此外,被告人洪怀东在销售阀门过程中,一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合格证等与产品质量保障密切相关的标识,且在涉案两只蝶阀销售过程中因吴某发现阀门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向洪怀东索贿,后由洪培元向吴某行贿,亦与洪培元欲将质次价高、假冒石阀一厂的阀门销售给南钢,进而谋取高额不法利益的主观心态相印证。
综上,应认定为被告人洪怀东系以以次充好的形式销售伪劣产品,故对辩护人单文峰提出的第1、2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洪培元假借石阀一厂南京销售处的名义冒充具有石阀一厂的授权,向南钢贴标销售质次价高的阀门,洪怀东在对上述事实明知的情况下,仍受洪培元指使,积极帮助其采购、销售,应当承担其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罪责,系适格的犯罪主体,故对辩护人单文峰提出的第3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辩护人董烨提出的其具有自首、从犯、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为保护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怀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