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80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惠云,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亿鼎公司)为与被告徐惠云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亿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文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徐惠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休庭期间,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