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7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嘉华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桂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尊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郓城县嘉华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