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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芬与何永聪,郭福荣,吴严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1号
案件名称王中芬与何永聪,郭福荣,吴严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中芬,何永聪,郭福荣,吴严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王中芬,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世新,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何永聪,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胡炳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郭福荣,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吴严超,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再审申请人王中芬因与被申请人何永聪、郭福荣、吴严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6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一审原告何永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永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何永聪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何永聪负担,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回给再审申请人王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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