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