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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933号
案件名称陈达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达文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933号罪犯陈达文,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达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达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达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6月获得嘉奖;

已交罚金5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达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其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一年幅度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十一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达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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