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云兵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3705弄弘洲食品市场127号101室。
经营者:赵云兵,该营业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滨海县蔡桥镇三叉村。
投资人:顾国庆,该加工厂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云兵粮油经营部、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