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亿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苏平。
被告常州品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品丰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品丰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品丰木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品丰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