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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运国与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68号
案件名称唐运国与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运国,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唐运国,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0681000215342。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运国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61××××.3)一案中,原告唐运国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运国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运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唐运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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