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32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1032361N。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星光图书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龙兴路南段路西(平顶山银行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3XGDLJ4C。
经营者:赵继广,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星光图书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宝丰县杨庄镇星光图书广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