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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84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4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董事长。

被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傅建伟,董事长。

被告王晓光,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历下吉众悦日用百货销售中心业主,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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