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735号罪犯周博,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博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周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
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2014年2月获得记功;
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4月1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博全部履行财产刑,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