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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惠忠、洪荣水与洪荣水、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25号
案件名称柯惠忠、洪荣水与洪荣水、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惠忠,洪荣水,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25号原告柯惠忠。

委托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荣水。

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霞茂村村委会边。

法定代表人叶建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惠忠诉被告洪荣水、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惠忠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柯惠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柯惠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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