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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冬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4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冬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冬春,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冬春,系郑州市金水区曜越宏展电子产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军田工业区第*栋***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迪,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冬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频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超频三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

杨冬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杨冬春的委托代理人冯亨彦、刘阳,超频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冬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冬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冬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杨冬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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