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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华新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初字第01951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华新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华新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951号原告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林茨4031图尔姆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贝恩哈特·施塔策尔,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彼得·施泰因纳,公司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华新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6号楼5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万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韬,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门外大街99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

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

原告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华新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被告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化冶金公司)、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渝钒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门子公司起诉称:西门子公司是专利号为ZL01813417.3,名称为“静电除尘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西门子公司发现,国华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了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宣化冶金公司是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共同制造者,成渝钒钛公司则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西门子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权了其专利权,故诉至我院,请求判令:国华公司、宣化冶金公司、成渝钒钛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国华公司、宣化冶金公司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上述产品的工具和设备,由国华公司、宣化冶金公司共同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00元,并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华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于2014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第24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以上事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4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涉案专利应视为自始不存在,西门子公司定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800元,故应退回原告原告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2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西门子VAI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华新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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