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号之一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付文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文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2021年7月4日,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