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1137号被执行人:杨保银,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杨保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29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税务、保险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三、2021年7月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四、2021年7月6日,委托随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随县所辖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7月6日,委托随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未曾开户。
六、2021年7月28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查询结果与首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