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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柘城县岗王镇海之源美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732号
案件名称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柘城县岗王镇海之源美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柘城县岗王镇海之源美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32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岗王镇海之源美妆,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朱福霞。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岗王镇海之源美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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