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011号之一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鑫星炊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绍民。
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鑫星炊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