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1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好又多平价超市,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董店乡。
经营者:崔领林。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好又多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