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93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三力通五金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号8栋8-02-B。
经营者:王彦。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三力通五金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2021年7月7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扣除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