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10907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智英,女,1953年3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智英、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