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章国忠。
委托代理人:范慧慧。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法定代表人:王同元。
委托代理人:宋如康。
原告章国忠(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慧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如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绍兴市越城礼仪十八秀平面广告策划部业主,其以该广告策划部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十八秀SHIBAXIU”商标,并于2009年5月7日取得第489802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
2012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将上述商标作为电视栏目名称使用,并在栏目说明、节目过程及主持人提及的名称中突出使用上述商标。
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上述商标的服务项目市场销售尤其是网络市场销售份额锐减,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的第4898022号注册商标;
二、在钱江频道同一节目及《浙江日报》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在播放的电视节目中未将原告的“十八秀SHIBAXIU”注册商标作为电视栏目名称使用。
理由是1、从排列上看,“十八秀SHIBAXIU”商标是黑色字体的“十八秀”文字与其拼音字母上下排列的组合,被告所使用的是“钱江十八秀”文字;
从字形上看,“十八秀SHIBAXIU”字样为毛笔的粗体字,“钱江十八秀”为宋体字;
从含义上看,被告使用的“钱江十八秀”是钱江频道在其台庆期间即农历八月初一至八月十八期间的连续新闻报道标题,“十八”代表数字,秀是英文show音译,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含义不同。
2、《新闻速写》是被告下属钱江频道的一档新闻栏目,而“钱江十八秀”是该新闻栏目中播放的一则新闻的标题。
该新闻不仅有主标题,还有活动具体内容的副标题,且每则新闻均有记者负责采编。
二、原告的案涉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表演、电视文娱节目等。
被告使用的“钱江十八秀”文字是新闻标题,不具商标意义。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
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域名查询资料(网络打印件)。
证明:新蓝网(www.cztv.com)域名属于被告所有。
3、公证书、网络资料(网络打印件)。
证明:2012年9月,被告播放的电视节目中存在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字样的行为。
4、注册商标证。
证明:“十八秀SHIBAXIU”系原告注册商标。
5、刻录光盘2张。
证明:同证据3。
6、票据及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
证据2,系网络打印件,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域名是被告所有。
证据3,公证书,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是1、该公证书所附光盘及公证书图示均显示播放的是《新闻速写》,2、该公证书截图上的“钱江十八秀”字样和原告持有的“十八秀SHIBAXIU”字样存在重大差异;
网络资料,无异议。
证据4,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是1、案涉商标不是“十八秀”文字字样,而是“十八秀”文字与其拼音字母“SHIBAXIU”组合,2、案涉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不包括新闻节目。
证据5,系原告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理由是被告虽在《新闻速写》栏目中播放上述刻录光盘所显示的18则新闻,但“钱江十八秀”系钱江频道《新闻速写》栏目在其台庆期间即自农历八月初一至八月十八期间播出的18个系列新闻报道标题。
证据6,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收费标准不清楚,由法院判定。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新闻速写》节目视频光盘1份,以证明“钱江十八秀”系钱江频道《新闻速写》栏目播出的18项台庆活动的系列新闻报道标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理由是被告使用“钱江十八秀”字样在字形、读音上与原告案涉商标近似,并从新闻节目第六期开始在“秀”字上不再有双引号。
本院对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2,被告虽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但对内容无异议,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出的异议属于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具体阐述;
网络资料,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关联性、证明目的的异议属于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具体阐述。
证据5,被告虽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但自认在新闻速写栏目中播放上述刻录光盘所显示的18则新闻,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明对象的异议属于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具体阐述。
证据6,具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出的异议属于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具体阐述。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涉商标“十八秀SHIBAXIU”由文字“十八秀”与其拼音字母“SHIBAXIU”上下排列组合构成,系文字商标。
经原告以绍兴市越城礼仪十八秀平面广告策划部的名义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为第489802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培训;
组织选美;
组织表演(演出);
安排和组织会议;
书籍出版;
电视文娱节目;
录像带制作;
娱乐;
现场表演;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
另查明,原告系绍兴市越城礼仪十八秀平面广告策划部业主,经营范围及方式包括:服务;
设计、制作、策划平面广告;
礼仪服务、国内文化交流、会务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需前置审批事项除外)。
原告提交的(2013)浙绍证民字第78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1月23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在该公证处操作该处电脑,从www.cztv.com上浏览、打印页面。
该页面内容显示,在www.cztv.com上当前位置“新闻速写﹥﹥最新视频﹥﹥钱江十八秀(15):时尚潮流《风尚日》发布”处有来源于钱江频道的节目视频截图。
该截图显示,视频时长46秒,在第1秒画面中央显示“新闻速写”字样,在第39秒画面正下方显示“钱江十八秀(15)时尚潮榜《风尚日》发布”字样,在第46秒画面中央复显示“新闻速写”字样。
被告提交的《新闻速写》节目视频显示,2012年9月16日钱江频道《新闻速写》栏目播出今日速写:东海休渔后捕鱼航程推迟,浙南浙西山区将扩种香榧……钱江十八“秀”(1)钱江频道日活动今起倒计时……,2012年9月17日钱江频道《新闻速写》栏目播出今日速写:“三巴”在韩国南部登陆,长三角十大古镇乌镇最具人气……钱江十八“秀”(2)寻找钱江缘……,后续至2012年10月3日止,钱江频道《新闻速写》栏目播出今日速写中涉及“钱江十八秀”字样分别为:钱江十八“秀”(3)钱江频道日明星来祝贺、钱江十八“秀”(4)钱塘江的记忆来钱江台展示、钱江十八“秀”(5)“观众评片小组”今天成立想看三民电视剧您说话、钱江十八秀(6)3D展免费回馈观众、钱江十八秀(7)《浙江名医馆》为市民送上“潮”健康活动、钱江十八秀(8)SNG直播报道:极限高手杭州热身8月18江上见、钱江十八秀(9)潮台庆生与我们同龄的佳酿与您共分享、钱江十八秀(10)公益广告引领另一种潮流、钱江十八秀(11)“潮”台19年的成长钱江沿岸主持人发来潮祝福、钱江十八秀(12)挑战范大姐、涂磊潮台观众客串主持人、钱江十八秀(13)探班《千岛湖》纪录片摄制组、钱江十八秀(14)潮派对最时尚的潮人聚集地、钱江十八秀(15)时尚潮榜《风尚日》发布、钱江十八秀(16)冲浪嘉年华蓄势待发、钱江十八秀(17)八月十八潮起钱江八小时大直播探营、钱江十八秀(18)频道日公交免费坐主持人现场送礼物。
又查明,钱江频道系被告所属频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确定及评析如下:原告持有的“十八秀SHIBAXIU”商标字样与被告使用的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字样是否近似。
被告使用的“钱江十八秀”中的“秀”不论是否加双引号,其与原告持有的“十八秀SHIBAXIU”商标均有“十八秀”三个中文汉字,且均为显著部分。
对相关公众而言,该显著部分起到主要认知作用,案涉商标字样与被告使用的案涉字样构成近似。
二、被告对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电视栏目是把题材内容、性质、功能或形态相近的小节目纳入一个定期定时长的某时段中播出,并将这一定期、定时长播出的某时段冠以名称,比如《经济与法》、《焦点访谈》。
新闻标题是在新闻正文内容前面对新闻内容加以概括或评价的简短文字,包括主题、引题、副题等。
本案中,《新闻速写》在每日固定时段向社会公众播出多则篇幅短小的新闻,系一档电视栏目。
“钱江十八‘秀’(一)钱江频道日活动今起倒计时”、“钱江十八秀(15)风尚潮榜《风尚日》发布”等,出现在相关新闻内容前面,对报道内容加以概括,系新闻报道标题。
其中,钱江十八秀和钱江十八“秀”为主标题。
被告陈述,钱江是钱江频道的简称,“十八”代表八月初一至八月十八期间新闻报道的数目,“秀”是英文“show”的音译,具有电视或新闻节目的意思,有其合理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的上述使用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文字字样系对系列新闻报道的特点进行直接描述,并不是为了指示节目的特定来源,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三、双方当事人使用的案涉字样是否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和前提就是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新闻节目中使用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字样,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1、从被告的主观性来看,原告认可被告系在2012年9月16日至2012年10月3日止使用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字样,考虑到:(1)《新闻速写》的目的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有一定的公共利益,不具有商业属性;
(2)被告使用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字样的含义为钱江频道在其台庆期间即农历八月初一至八月十八期间连续播出十八则新闻报道,有其合理性;
(3)原告陈述其主要营业项目是提供庆典现场布饰、会务礼仪、演艺、人文婚庆、文化交流服务,将shibaxiu.com注册为域名,个人网络空间定名为“十八秀文学梦的港湾”,与被告的新闻报道服务存在较大区别。
故被告并非是为了争夺原告市场才故意使用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字样,不存在利用原告的案涉商标的主观恶意,被告关于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字样的使用为善意。
2、从服务市场来看,原告的服务对象为庆典现场布饰、礼仪、婚庆等相关客户,被告的服务对象为电视新闻观众,服务内容、形式主要为新闻节目的定期播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双方的服务市场存在较大区别,且相关公众在接受原告的服务时,看《新闻速写》播出一则标题为“钱江十八秀……”的新闻,不会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3、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看,原告陈述《新闻速写》归类于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制作。
本院认为,《新闻速写》栏目系摄影报道、新闻记者服务,既不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制作,也不与之类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被告并未在与原告的案涉商标类似的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字样,不构成侵权。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虽然使用了与原告的案涉商标近似的文字字样,但其使用方式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亦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其对钱江十八秀、钱江十八“秀”字样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享有案涉商标权的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章国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由章国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