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03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道****楼。
法定代表人DAVIDHENRYMILL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民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博伦花园**201/div>法定代表人廖建东。
被告廖少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茅琪,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民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廖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