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知初字第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黎明。
被告陈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