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范欣。
委托代理人陈四妹,女,1939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金生,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家港市鑫旺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福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颖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国泰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总经理。
原告范欣与被告张家港市鑫旺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欣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范欣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范欣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江南来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