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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谋与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01民初957号
案件名称赵志谋与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志谋,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957号原告:赵志谋,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台湾新竹县竹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乐民路布吉一村商业大厦四楼408房。

法定代表人:范倩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林,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青青,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谋与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赵志谋诉称,2012年6月7日,原告赵志谋就其发明的”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的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2015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名称为”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185869.9),现该项专利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原告以前述发明专利方法生产的”玻妞智能擦窗机器人”具有很高的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在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中荣获百大创新产品金质奖。

现该产品推向市场后取得了骄人的业绩,销售遍及全世界,销量逐年攀升,创造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大肆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害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产品。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

2016年6月20日和2016年6月27日对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页面,购买侵权产品、收取侵权产品和收款收据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了(2016)并北证民字第14724号公证书。

原告在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的产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该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一致,落入原告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故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大肆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网络销售平台,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严重挤占了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364元,律师费26000元,公证费4000元,原告户籍公证费210元,原告发明专利证书公证费400元,合计31974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原告在中国台湾,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山西省太原市,而网络购物的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且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起诉人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网购收货地可由当事人指定,若以此作为管辖连接点,起诉人将能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

因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公证书可初步证明原告在山西太原城北公证处的电脑上通过”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官网”从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全自动智能家电遥控电动清洁器家用擦玻璃擦墙擦地擦窗机器人”,并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

本案管辖权的争议在于网络购物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网络购物收货地均不同,且未有证据显示网络购物收货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故本院作为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且由于原告的住所地在台湾及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杭州,均不在太原,从方便诉讼、节约成本的角度,本案亦应移送管辖。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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