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606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该公司合伙人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爱尚香米饭餐厅,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学城小区4号楼4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6MA08BYKN2P。
经营者:陈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爱尚香米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5日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