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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保定市莲池区爱尚香米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606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保定市莲池区爱尚香米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保定市莲池区爱尚香米饭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606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该公司合伙人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爱尚香米饭餐厅,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学城小区4号楼4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6MA08BYKN2P。

经营者:陈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爱尚香米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5日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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