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6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卫红绿色蔬菜超市,住所地,陕州区神力路幸福小区对面。
经营者:张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超,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卫红绿色蔬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