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8950号原告:成都盘盘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过街。
法定代表人:李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娜,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蓝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盘盘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蓝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盘盘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盘盘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成都盘盘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