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6543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慕慕美妆护肤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东平。
投资人:李灵。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诉被告广州慕慕美妆护肤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