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451号原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1。
法定代表人:叶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皎,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沙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新花路**自编******××K4Q。
法定代表人:陈彦双。
原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沙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被告已主动变更其企业名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