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荣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谢荣根,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荣根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005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G637074号“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三、被告谢荣根对上述被告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应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荣根共同负担7,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因义务人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荣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荣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丰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荣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毛 成审 判 员 吉 立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